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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泾源县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泾源县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泾源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6-22 15:38:20

各乡(镇)、县纪委监委各室:

  《中共泾源县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泾源县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已经泾源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泾源县纪委

  泾 源 县 监 委

  2018年6月22日

中共泾源县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泾源县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泾源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相关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中共固原市第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固原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泾源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泾源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县委部署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常委会、委务会领导活力和团结统一,重大决策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作用。

  (六)坚持忠诚干净担当,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职尽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纪委常委会在泾源县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对纪检工作全面负责。监察委务会对监察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纪委、监委和固原市委、纪委、监委及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负责召集泾源县纪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组织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区市纪委、监委和泾源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泾源县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落实泾源县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和法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要工作。

  (四)审议提请泾源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泾源县纪委全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审议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等请示、报告、汇报的重要事项;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审议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者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五)审议泾源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对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党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立案和处置;复议或审查泾源县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案件。

  (六)研究代泾源县委起草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泾源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干部表彰奖励、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有关事项。

  (八)研究部署泾源县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自身建设工作。

  (九)督促泾源县纪委委员切实履行职责,交办工作任务。

  (十)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纪委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策内容。

  第五条 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应当定期研究纪检监察工作,每年至少向市纪委、监委和泾源县委专题报告1次工作情况。

  第六条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泾源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对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工作负领导责任。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办理。

  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

  第八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九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泾源县纪委、监委发表讲话或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书记(主任)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报书记(主任)审批。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代表泾源县纪委、监委发布指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泾源县纪委、监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泾源县纪委、监委集体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为:书记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常委会、委务会、执纪监督专题会议、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案件审理协调会议等。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酝酿沟通,提出工作指导意见,重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代替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作出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酝酿需要提请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其他需要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监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出席人员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办公室负责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监委主任办公会议)议题收集、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副书记(副主任)和相关常委、委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专题会议议题收集、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纪委常委会议与监委委务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具体扩大范围由书记(主任)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

  (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除案件以外的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列席案件方面的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议题承办单位有关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单独召开常委会会议时,不是纪委常委的监委委员列席会议;单独召开监委委务会时,不是监委委员的纪委常委列席会议。

  (二)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理案件、讨论和决定干部事项、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办公室说明,履行请假手续,并视情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会议议题收集、会议记录、议定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议题确定

  (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监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办公室应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报书记(主任)确定。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报书记(主任)决定。

  (三)议题涉及干部人事和违纪案件处理事项的,以纪委常委会会议名义讨论决定。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以及涉嫌违法案件的立案、留置措施的使用、对违法人员的处置等监察工作事项的,以监委委务会名义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议事决策准备

  (一)对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各室事先应当认真准备、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二)对涉及多个室职责的议题,提交室应当会前与相关室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室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室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各室的意见,供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策参考。

  (三)各室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实行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审议前,应当由法律顾问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对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室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说明,经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审签后送办公室。需要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就重要工作作强调的,议题承办室应在会前提交其分管领导审定后的讲话提纲。

  (六)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外,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列席人员。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表决

  (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承办室负责人作简要汇报或说明,之后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二)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超过应到会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其中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时,赞成超过应到会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总体意见。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参与决策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免除或减轻责任。

  (五)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六)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由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秘书如实记录,并统一编发会议纪要,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时,同时应单独发委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由书记(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相关委室和有关单位,由办公室存档。

  (七)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特别是进行组织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需要对外发布消息的,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委务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及时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室应当按照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以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落实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须以泾源县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应当提前报告,经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或书记(主任)批准后召开。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代表泾源县纪委、监委的讲话稿,应当事先送分管副书记(副主任)阅审、书记(主任)审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督查台账和责任清单,实行跟踪督办,每季度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务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以泾源县纪委、监委名义上报上级纪委、监委和泾源县委等的上行文,由书记(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泾源县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经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呈报书记(主任)签发或由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以泾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内容重要的,由书记(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泾源县纪委、监委文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要加强文件审核,严把文件的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格式关,减少审批环节,确保文件质量。属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经办公室审核或委托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章 党内生活

  第二十七条 坚持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政治生态。

  第二十八条 坚持“二五”学习制度。泾源县纪委、监委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二五”学习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纪委监委全体人员。

  办公室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辅导等形式,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到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相关材料分别由办公室、机关党支部负责起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带头尊崇《中国共产党章程》,带头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性修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提醒、互相支持,自觉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表率。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改进作风,带头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要注重实效,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三十一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认真落实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宣讲、解释疑惑、教育疏导等工作,并酌情做出处理。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始终做到对党忠诚、服从组织、令行禁止,自觉做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第三十三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支持和监督。书记(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监督。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主任)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主任)对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遵守纪律的标杆,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出表率。

  第三十五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三十六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因公外出,必须经书记(主任)批准。因私外出,应征得书记(主任)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则、程序行使职权,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第三十八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公道正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泾源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泾源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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