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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和《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泾源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2-28 17:11:30

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委机关各室:

  《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和《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泾源县纪委  泾源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领导,督促指导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关于深化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泾党办发〔2019〕103号)中“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坚持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使其成为县纪委监委加强管理、服务、指导,督促派驻机构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区、市、县党委、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领导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通报县纪委监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综合分析驻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交流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四)梳理汇总分析派驻机构受理信访和问题线索、约谈函询、审查调查等情况,对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五)其他需要研究或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为: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各常委、委员,联系室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联系包抓的常委、委员单独组织所联系的派驻机构单独召开,也可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合并召开。

  第六条 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每年一、三季度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工作例会。

  第七条 工作例会由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委托其他常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单独召开的工作例会,会务工作由相关室具体承办;合并召开的工作例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联系包抓领导对工作例会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派驻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深化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泾党办发〔2019〕103号)中“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责述廉”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责述廉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责述廉工作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教育预防,突出评议测评、注重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述责述廉对象为: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协助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情况;

  (二)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情况;

  (三)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

  (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第六条 述责述廉主要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

  (一)书面形式。每年11月底前,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要求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并抄送联系包抓的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二)会议形式。在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的基础上,视情形采取以下形式述责述廉:

  1.召开述责述廉会议,专题听取有关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汇报。

  2.召开县纪委常委(扩大)会议,直接听取有关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汇报。

  3.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会议形式组织述责述廉。

  第七条 会议述责述廉后,由与会人员现场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百分制测评。述责述廉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各室负责人、各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县纪委委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述责述廉成果运用。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将述责述廉测评得分计入派驻机构年度考核总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建立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廉洁高效履职,根据《关于深化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泾党办发〔2019〕103号)中关于“制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统筹兼顾、突出实绩;量化标准、注重日常。

  三、考核内容

  围绕履行派驻监督职责,全面考核评价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一)协助监督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监督部门领导班子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监督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进行监督情况。

  (三)按规定受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函询、初核和审查调查情况,年度自办案件完成情况;按协作片区安排开展审查调查、监督检查情况。

  (四)对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约谈、诫勉、问责情况。

  (五)对监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监督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情况;推动监督部门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和廉政教育情况。

  (六)协助监督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推进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和对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完成县纪委监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及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四、考核方式

  坚持重在平时、严在经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实行百分制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述责述廉评议进行。

  (一)平时考核(70分)。建立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台账和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每季度20日前向县纪委监委上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平时工作考核实行积分制,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相关室配合,建立周报告工作制度,细化积分标准和考核细则,进行审核评分,年终汇总。

  (二)年终考核(20分)。结合派驻机构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折算为年终考核得分。

  (三)述职述廉测评(10分)。按照《泾源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就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述责述廉,参加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得分。

  五、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达标,60—79分为较差,59分以下为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定为差等次:

  (一)派驻机构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

  (二)被监督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派驻机

  构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报告;

  (三)派驻机构干部利用职权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发生严重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结果运用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评优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评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构成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派驻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派驻机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等次的,建议县委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七、组织实施

  派驻机构考核工作在县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审理室、各纪检监察室配合实施。考核结果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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